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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纳税人学堂以案说法
残疾人工资如何加计有规定 扣除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 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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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疑点:该企业进行了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并对残疾职工工资直接进行100%加计扣除。经资料核对,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部分月份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对公司承担的五险一金进行了加计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不满足“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条件,不能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因为不在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内,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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